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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15:16:25  来源: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南府办〔2017〕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十八届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南江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巴府发〔201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完善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我县决胜脱贫攻坚、建设“生态经济强县”,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指: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被抚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810元落实。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3.特困供养儿童。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农村按照分散供养300元/月、集中供养400元/月,城镇按照分散供养400元/月、集中供养500元/月标准落实;特困供养儿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460元/月、农村275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50元/月低保调节补助,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特困儿童,出具在校学籍证明,继续享有特困儿童生活补助。
4.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460元/月、农村275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50元/月低保调节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文件精神,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出具在校学籍证明,继续享有困境儿童生活补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实行打卡直发,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财政负责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动态管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走访、了解、掌握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停发基本生活费。
7.建档立卡。民政部门负责困境儿童档案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将《南江县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方情况证明材料等资料统一归档,做到档案资料信息准确、详实完备。〔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全额资助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困境儿童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予以救助,一个年度对同一个人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对重病重残困境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慈善救助、卫生医疗扶助、卫生医疗救助等实施后,仍无力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卫计两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安排财政社保专户“困境儿童医疗卫生特殊救助”专项资金予以救助,首期安排20万元,根据民政部门救助实施情况适时补充。县卫计局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县残联负责做好重残儿童的救助帮扶和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重度听障儿童免费实施助听器适配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组织为贫困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训练。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补助的,按标准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移民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三)强化教育保障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县教科体局负责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生活补助;2016年秋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给予每生每学年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各2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初高中毕业未升学青年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牵头单位:县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负责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证明)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予以劝诫,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各类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五)完善儿童关爱机制。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将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针对困境儿童的差别性,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积极开展“代理家长”“牵手关爱行动”“童伴计划”“关爱计划”“五老助成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行动或项目,推进各项关爱工作项目化、制度化、常态化。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当地尚不具备条件的安置在上一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通过收养安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妇联、团县委、残联、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六)构建网络保障体系。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保障和困境儿童建档立卡、信息动态管理体系,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全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救助站、福利机构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各乡镇负责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居)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教科体局、卫计局、公安局、司法局、团县委、妇联、关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本方案所涉及的补助标准,如上级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各级监督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妇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教科体局、卫计局、人社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畅通与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教科体局、公安局、卫计局、人社局、妇联、关工委、残联等单位的联系,及时落实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和安全保护等事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增强部门协作。县级相关部门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县民政、县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各相关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四)加强督查问责。各乡镇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县目督办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相关部门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或相应职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县民政局、县妇联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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